基督教的聖禮
什麼是聖禮
在基督教的崇拜傳統中,具備以下3個基本要素的禮儀,通常被稱為聖禮:
1. 耶穌基督所親自設立的;
2. 賜予神的恩典;
3. 有形可見的、按照教會規定的程式舉行的宗教禮儀。
聖禮的意義
新約聖禮是我主耶穌基督所親自設立的、有形可見的宗教禮儀,並將其託付給教會。為此,施行聖禮是基督和教會共同的行動,目的是將上帝的恩典透過教會,賜予領受的人;藉著聖禮,榮耀神的名,聖化我們的內心,赦免我們的罪過,加強我們與基督和教會的聯合。因此,當神職人員舉行聖禮時,他/她不是以自己的名義舉行,而是以教會的名義。聖禮不是私人行為,而是神的兒女在聖職人員的帶領下,聚集在一起的團契行動,是教會合一的見證。所以,無論是神職人員還是平信徒,都應當懷著敬虔的心參加聖禮。
施行聖禮的資格
因聖禮是我主耶穌基督所親自設立的,所以耶穌基督是主要施行聖禮者,其餘的人都是耶穌基督的代理人,並且按照教會認可的禮儀、以教會的名義施行。因此只有被教會賦予聖職身份的神職人員,才有施行聖禮的權力。
按照我們新教的傳統,平信徒可以參與襄禮和執禮。在特殊情況下,平信徒可以去信徒家派送聖餐。甚至羅馬公教會/天主教許可平信徒在緊急情況下施洗。同時羅馬公教會/天主教規定,有些聖禮的主禮人只具備聖職資格還不夠,還應有執行權才可施行。
聖禮的功效
按照公教會的傳統,聖禮的功效主要不取決於施禮者和領受者的信德和品行,而在於聖禮中所體現的可見的象徵是否符合當時耶穌的規定。這一原則常被理解為聖事的功效“出自聖事的有效施行”而非出自“聖事的行施者”。“行施者”包括主禮人和受禮人。我們新教對聖禮功用的理解則強調聖禮代表上帝的恩典,須憑著信心領受才發生功效。
施行聖禮的客觀條件
施行聖禮需具備相應的條件,如不遵守,影響聖禮之功效。聖禮的有效性包含4個方面:
① 舉行聖禮必須是有形的、公開的;
外在的禮儀表達了內在的敬虔,聖禮是透過禮儀來體現的。因此,在施行聖禮時,主禮者的手勢、動作、姿勢以及誦讀的經文和禮文,必須使人的耳朵能聽見;眼睛能看見。例如施行洗禮時,領洗者在當眾向上帝表達誓願時,如因害羞僅心裏願意,而沒有用言語表達意願,聖禮無效。再如舉行按牧禮時,主禮人及襄禮人不行按手禮,聖禮無效。所以施行聖禮必須是有形的,方為有效。
② 需完整地、準確地施行聖禮的全過程,包括聖禮禮文、經文及動作;
聖職人員必須按照所屬教會的禮儀規定施行聖禮,不得擅自添加、減少或改變禮儀。
③ 聖禮的動作和誦讀的經文/禮文必須相配合;
施行聖禮鬚根據聖禮禮文的規定同時配以動作,才得以完整地表達聖禮的象徵性。動作和誦讀相配合的意思並不是說1秒鐘也不能差的同時開始和結束,而是說動作和誦讀要同時進行。例如主禮聖餐時,在祝聖餅所念經文“耶穌拿起餅來,祝謝了,就掰開,遞給門徒,說;‘你們拿著吃,這是我的身體,為你們舍的,你們(每逢吃的時候)也當如此行,為的是紀念我。’”的同時,須配合掰餅的動作,而不應念完經文後再掰餅或掰餅之後再誦讀經文。
④ 施行聖禮的動作和同時誦讀的經文/禮文必須由1人承擔。
主禮人須自己誦念經文/禮文,自己行聖禮的動作。例如施洗禮時,須由主禮人自己誦經文,自己行施洗動作,而不可一人誦經文,由另一人行施洗動作。(襄禮人協主禮人持所用器皿除外)
聖禮的內容
羅馬公教會/天主教和東正教的聖事傳統中包括7項聖禮,即:
① 聖洗禮
② 堅振禮/堅信禮(東正教為敷聖油)
③ 聖體(東正教稱聖體血/基督新教稱聖餐禮)
④ 懺悔
⑤ 病人敷油
⑥ 聖秩/神品(基督新教稱為按牧禮)
⑦ 婚姻(東正教為婚配/基督新教通常稱證婚禮)
基督新教的聖禮
在我們新教的傳統中,普遍接受2個最重要的聖禮,即:聖洗禮和聖餐禮。認為她們是耶穌基督所親自設立的,在《聖經》中有明確記載:太28:19—20,路22:19—20。此外還有一般性聖禮,如按牧禮、證婚禮和追思禮。有的教派也施行嬰兒洗禮以及堅振禮/堅信禮。
有關聖禮的規定
⑴ 聖禮有可重領與不可重領之分。洗禮(堅振禮/堅信禮)、按牧禮是不可重領的,因領受者被賦予神的印記,只能領一次。聖餐可多次領受。其她聖禮在一定條件下也可重領。
⑵ 施禮者不得與領受者同為1人。除聖餐禮外,任何人不得同時既是施行人,又是領受者。
⑶ 凡有嚴重過犯的聖職人員不得主領聖禮。須先認罪禱告並得到神的饒恕、憐憫後,方可再行聖禮。
⑷ 領受聖禮者,須具備以下條件:1)必須是活人,死人無資格領受聖禮;2)須有領受聖禮的意願。(無判別能力者除外)因上帝不強迫人領受自己的恩典;3)須有信心。神將恩典賦予聖禮之中,並透過人的信心發生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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